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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馬公市時裡縣有非公用土地出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依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收回出租土地者,其地上物按澎湖縣興辦公 共設施拆除合法房屋查估補償處理辦法給予補償,第三款至第七款則不 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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