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保留地地價之查估,應指派二位估價人員估價,其估價結果差距在 百分之十以內者,以二者之平均地價為保留地之地價,差距超過百分之 十者,縣政府應指定第三位估價人員估計後,將估計結果提請本縣地價 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