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26日

條文關聯

  婦女安置機構配置下列人員:
  一、主任(得由社會工作員兼任)。
  二、社會工作員。
  三、生活輔導員。
  四、行政或事務人員
  五、特約醫師或特約護士。
  六、其他必要人員。
  前項第二款社會工作員,其資格係指具社會工作師執照者或大專社會相
  關科系畢業或曾修習二十個以上社會工作科系相關學分者。
  第三款之輔導員依安置人數計算,每八人至少應置 1員,未滿八人以八
  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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