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安置機構配置下列人員: 一、主任(得由社會工作員兼任)。 二、社會工作員。 三、生活輔導員。 四、行政或事務人員 五、特約醫師或特約護士。 六、其他必要人員。 前項第二款社會工作員,其資格係指具社會工作師執照者或大專社會相 關科系畢業或曾修習二十個以上社會工作科系相關學分者。 第三款之輔導員依安置人數計算,每八人至少應置 1員,未滿八人以八 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