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前,托兒所經本府社會處許可兼辦托嬰業務,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繼續辦理托嬰業務部分之兒童
  團體保險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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