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764
人,瀏覽人次:
93511001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花蓮縣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前,托兒所經本府社會處許可兼辦托嬰業務,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繼續辦理托嬰業務部分之兒童 團體保險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