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本府發給檢舉人之獎勵金,其檢舉內容之行政處分,雖經訴願或行政訴訟
撤銷處分,且無檢舉不實之情事者,其獎勵金不予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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