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9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團體,得派員攜帶證件,進行樹木保護工作之調
  查、會勘、維護、保育、宣導及教育等事宜。
  前項工作進行時,如需公、私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會同或引導
  時,主管機關應先通知;通知之送達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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