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團體,得派員攜帶證件,進行樹木保護工作之調 查、會勘、維護、保育、宣導及教育等事宜。 前項工作進行時,如需公、私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會同或引導 時,主管機關應先通知;通知之送達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