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3日

條文關聯

  除政府機關為興辦公共工程外,現有巷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改道或廢止︰
  一、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實施之地區。但自然村及辦理市地重劃者,不在
      此限。
  二、禁建及其他經本府認為應不予受理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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