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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除政府機關為興辦公共工程外,現有巷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改道或廢止︰ 一、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實施之地區。但自然村及辦理市地重劃者,不在 此限。 二、禁建及其他經本府認為應不予受理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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