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立案證書記載事項如有變更,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填具申請 書,向本府申請,經核准辦理變更登記後,換發立案證書。 立案證書如有破損或遺失情事,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填具申請書,並檢 附原立案證書或出具切結書,向本府申請換發或補發。 有共同設立人者,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請書,應由全體設立人共同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