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財產採購驗收完畢後,採購單位應將財產增加單、發票及有關文件,送
  主(會)計單位辦理公款支付,並由財產管理單位為財產增加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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