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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條
基樁以整支應用為原則,樁必須接合施工時,其接頭應不得在基礎板面下 三公尺以內,樁接頭不得發生脫節或彎曲之現象。基樁本身容許強度應按 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依接頭型式及接樁次數折減之。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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