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條文關聯

基樁以整支應用為原則,樁必須接合施工時,其接頭應不得在基礎板面下
三公尺以內,樁接頭不得發生脫節或彎曲之現象。基樁本身容許強度應按
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依接頭型式及接樁次數折減之。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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