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保訓會認為再審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