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員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專業機構辦理船員訓練之計畫書、學員與教師資格、訓練課程
、設施與費用、證照費收取、訓練管理業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
管機關定之。
航政機關得派員督導專業機構辦理船員訓練業務,專業機構不得規避、妨
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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