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藥批發零售業者將當事人個人資料為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 管機關限制,並告知當事人擬傳輸之國家或區域。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行政院一百十年八月六日「研商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國際傳輸之 限制會議」第二次會議決議,增訂個人資料國際傳輸之管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