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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之二
為促進創業投資,投資人從事具創新、創意或加值潛力之創業計畫所需費用,得申請補助 。 前項補助金額,每一計畫以補助一次為限,總金額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最高新 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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