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受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係指:
一、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
    ,或因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
二、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年滿六十歲,或未滿六十歲而無謀生能力,受被繼
    承人扶養者。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
二、第二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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