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國軍官兵,除給與性服裝,准予退伍免繳外,其餘服裝全部繳回。惟為
  顧及將級軍官退伍除役後,參加國家慶點與集會所需,特准免繳冬、夏
  季軍常服、長袖軍便服各乙套、大盤帽一頂、領帶一條、及給與性服裝
  ,但服裝代金照發其餘服裝全部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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