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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零二條
申請人繳付遷移工料費後,主動取消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程尚未施工:扣除已繳費用之百分之十,其餘退還。 二、工程已施工但尚未完成:扣除已繳費用之百分之五十,其餘退還。 三、工程已完工: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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