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標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註冊之防護商
標、防護服務標章、防護團體標章或防護證明標章,依其註冊時之規定;
於其專用期間屆滿前,應申請變更為獨立之註冊商標或標章;屆期未申請
變更者,商標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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