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於審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
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所申報之財務、業務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或於檢查其
財務、業務狀況時,發現有不符合法令規定之事項,除得予以糾正外,並
得依法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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