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566
人,瀏覽人次:
92073094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零二條
非公用財產管理機關,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擬具財產收益及處分計 畫,報請市政府核定。 前項財產管理機關或經營機關所需經費,得按業務實際需要,編造單位預 算,依法完成預算程序後動支。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