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財產管理機關,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擬具財產收益及處分計
畫,報請市政府核定。
前項財產管理機關或經營機關所需經費,得按業務實際需要,編造單位預
算,依法完成預算程序後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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