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委託人使用拖駁船轉運貨物,應向拖駁船業辦理委託手續,並檢具進出
  口艙單及裝載圖等,向拖駁船業申請調派拖、駁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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