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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零三條
委託人使用拖駁船轉運貨物,應向拖駁船業辦理委託手續,並檢具進出 口艙單及裝載圖等,向拖駁船業申請調派拖、駁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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