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保留不同次之檢量線,若特定檢量線失效,不應為求通過品管標準而排 除符合允收標準或納入不符允收標準之濃度點。原始資料應包含初始之實 驗評估(其包含所有檢量線樣品)。若數個校正標準品依序遭排除,應保 存各步驟獲取檢量線之紀錄,以作為排除下一樣品之標準。若使用電子原 始資料,且可於查核期間恢復至初始檢量線之情形,可僅儲存最終之檢量 線。標準作業程序中應充分敘述此項流程、允收標準以及校正標準品之排 除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