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財產管理機關應就經管之市有財產,分別定期編造財產增減表、財產分類
統計表、財產目錄,函送財政局、主計處及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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