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標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申請註冊、加速審查、延展註冊、異動登記、異議、評定、廢止及
其他各項程序,應繳申請費、註冊費、加速審查費、延展註冊費、登記費
、異議費、評定費、廢止費等各項相關規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八項增訂有關商標申請註冊得申請加速審查
    之規定,並衡酌該審查使用行政資源之情形,爰於第一項增列申請加
    速審查應繳納規費,以符合使用者付費之精神。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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