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財政局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參照各管理機關所提供之財產報表及有
關資料編造財產總目錄,函送主計處及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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