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貨運業應在各營業所揭示左列事項:
一、營業時間表。
二、運費及雜費表。
三、運送契約、託運單。其應註明貨物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除貨物之
    性質、價值於裝載前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契約外,其賠償金額,
    以每件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四、其他託運人及受貨人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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