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開發之工業區,於地籍整理完成時,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應編造土地清冊,送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
  興辦工業人申請編定之工業區,於經濟部核准編定後,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應編造土地清冊送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
  登記機關於接獲前二項清冊時,應於土地登記簿內註記,所需作業費用
  ,由工業主管機關、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興
  辦工業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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