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開發之工業區,於地籍整理完成時,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應編造土地清冊,送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 興辦工業人申請編定之工業區,於經濟部核准編定後,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應編造土地清冊送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 登記機關於接獲前二項清冊時,應於土地登記簿內註記,所需作業費用 ,由工業主管機關、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興 辦工業人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