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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零五條
各機關首長移交時,對於經管市有財產,應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及同條例 臺北市施行細則規定,編造交接清冊,報請市政府查核。各級經管市有財 產人員移交時,應依規定編造交接清冊簽報機關首長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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