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首長移交時,對於經管市有財產,應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及同條例
臺北市施行細則規定,編造交接清冊,報請市政府查核。各級經管市有財
產人員移交時,應依規定編造交接清冊簽報機關首長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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