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汽車迴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不得
    迴車。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
    線之路段,不得迴車。
三、禁止左轉路段,不得迴車。
四、行經圓環路口,除設有專用迴車道者外,應繞圓環迴車。
五、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
    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六、聯結車不得迴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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