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時間: 中華民國036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外交。
  二、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司法制度。
  五、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國營經濟事業。
  九、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度量衡。
  十一、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