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廢品為經使用後,明顯廢舊之無用服裝,不能再撥發使用,亦無修理價
  值者按廢舊不適用物資處理,或撥作洗擦材料或偽裝材料,但質料較好
  部份,仍應作修理服裝之拼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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