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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