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標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處分之商標廢
止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
其效力不受影響。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刪除。本法一百年五月三十—日三讀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理
    之廢止案件,均已處分終結,原第二項有關渠等案件不適用第六十七
    條第二項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