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申請經營船舶理貨業,應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二份,向當地商港管理機關
  申請核准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公司組織者,其代表人身分證影本;商業組織者,其負責人身分證
      影本。
  三、營業計畫書。
  四、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草案。
  五、船舶運送業或船務代理業委託辦理理貨之意願書。
  前項應備文書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商港管理機關應定相當期限
  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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