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汽車行經渡口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除有特別規定外,應按指定碼頭及到達先後次序過渡,不得爭先搶渡
    。
二、待渡車輛,須靠路邊右側停放,順序排列。
三、待渡車輛駕駛人員,應坐於駕駛室內,受渡口管理人員之調度,嚴守
    秩序。
四、客車過渡,乘客一律下車。
五、貨車過渡,其總重量超過渡船規定之重量者,須將逾重物品卸下,分
    別渡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