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時間: 中華民國036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一、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省市政。
  四、省公營事業。
  五、省合作事業。
  六、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七、省財政及省稅。
  八、省債。
  九、省銀行。
  十、省警政之實施。
  十一、省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二、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省共同
  辦理。
  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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