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一、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省市政。 四、省公營事業。 五、省合作事業。 六、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七、省財政及省稅。 八、省債。 九、省銀行。 十、省警政之實施。 十一、省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二、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省共同 辦理。 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