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關於撤銷或停止羈押及其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沒入保證金或退保,
以軍事法院之裁定行之。
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管法院者,前項處分及其他
各項羈押被告之處分,仍由第二審之軍事法院裁定之。
軍事檢察官於偵查中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及為沒入保證金、退保之處
分者,以命令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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