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已依法撥供其他機關使用之市有房地,以其為課徵對象之稅捐及工程受益
費,由使用機關負擔;其屬出借者,應約定由借用機關或借用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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