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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零九條
已依法撥供其他機關使用之市有房地,以其為課徵對象之稅捐及工程受益 費,由使用機關負擔;其屬出借者,應約定由借用機關或借用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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