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理貨業因故停止營業、歇業或廢止營業許可時,應將僱用之理貨員 名冊報由商港管理機關廢止登記,並將所持之理貨證繳銷,未辦理者, 由商港管理機關逕予廢止登記並註銷理貨證。 理貨員有異動,包括退休、離職、死亡、變更姓名或移轉時,應於十五 日內由船舶理貨業檢具理貨證向商港管理機關申請廢止、變更或移轉登 記。 已領有理貨證者,六個月內未被船舶理貨業者僱用者,由商港管理機關 逕予廢止登記並註銷其理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