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船舶理貨業因故停止營業、歇業或廢止營業許可時,應將僱用之理貨員
  名冊報由商港管理機關廢止登記,並將所持之理貨證繳銷,未辦理者,
  由商港管理機關逕予廢止登記並註銷理貨證。
  理貨員有異動,包括退休、離職、死亡、變更姓名或移轉時,應於十五
  日內由船舶理貨業檢具理貨證向商港管理機關申請廢止、變更或移轉登
  記。
  已領有理貨證者,六個月內未被船舶理貨業者僱用者,由商港管理機關
  逕予廢止登記並註銷其理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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