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訴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原行政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行政處分機
  關,比照前七條之規定,向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
  願。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