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20日

條文關聯

  請求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行政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
  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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