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數位發展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條文關聯

受稽核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
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向本部提出改善報告。
受稽核者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
程度,適時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本部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
稽核者進行說明或調整。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五項及第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受
    本部稽核,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
    應向本部提出改善報告。為利執行,爰明定受稽核機關經發現其資通
    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提出改善報告之程序,
    並應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俾利本部進行後續之監督。
二、受稽核機關提出改善報告應包含之內容等相關事項,另依本法施行細
    則第三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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