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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本會會議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任委員裁決。必要時並得以無記名投 票方式進行表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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