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
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
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
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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