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條文關聯

應徵召軍人退伍後還鄉報到後十天內,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醫療
機構對家屬就醫優待,應即予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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