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71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發起人召集成立大會,應訂立章程,選舉職員,連同會員名冊,呈請實業
部核准登記。
前項章程之決議,須有同業公司行號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其合組之
輸出業同業公會,須有各該業公司行號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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