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召集成立大會,應訂立章程,選舉職員,連同會員名冊,呈請實業 部核准登記。 前項章程之決議,須有同業公司行號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其合組之 輸出業同業公會,須有各該業公司行號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