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定為新臺幣二萬四百元;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二點五
五。
前項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之調整,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本保險收支情形
、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
政府財政狀況等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
    (一)考量農業生產易受氣候影響,農民所得不穩,以勞工投保薪資
          調整月投保金額,未能貼近實際。復考量三十年以來經濟成長
          及通貨膨脹等因素,月投保金額確有調整之必要,爰將原第二
          項所定月投保金額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移
          列第一項,明定本保險月投保金額為原金額之二倍,定為新臺
          幣(以下同)二萬四百元。
    (二)查全民健康保險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一日開辦,依據行政
          院八十四年三月六日台八十四內0七八八八號函,本保險之醫
          療給付部分併入全民健康保險辦理,為符現況,爰將本保險保
          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二點五五。
二、因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與保險費率,影響農民權益甚鉅,為確保後續
    本保險財務之收支平衡,並發揮社會保險給付功能,本保險之月投保
    金額及保險費率之調整,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保險收支情形、勞工
    每月基本工資、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政
    府財政狀況等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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