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紅十字會會員,其會籍隸屬依左列規定: 一、名譽會員、總會之發起人、分會、中央各機關(構)、學校及全國性 團體之團體會員,其會籍隸屬於總會。 二、分會之發起人、支會、省級機關、團體及直轄市各機關(構)、學校 、團體之團體會員,其會籍隸屬於分會。 三、前二款以外之會員,其會籍隸屬於支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