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紅十字會會員,其會籍隸屬依左列規定:
一、名譽會員、總會之發起人、分會、中央各機關(構)、學校及全國性
    團體之團體會員,其會籍隸屬於總會。
二、分會之發起人、支會、省級機關、團體及直轄市各機關(構)、學校
    、團體之團體會員,其會籍隸屬於分會。
三、前二款以外之會員,其會籍隸屬於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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