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區生活重建服務中心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中央政府應依業務需求辦理下列事項:
  一、邀集災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召開本中心督導聯繫會議,並
      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加。
  二、辦理本中心相關工作人員職前訓練。
  三、結合專家學者巡迴輔導本中心業務。
  四、定期對本中心業務進行績效考核。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委託民間團體設立本中心時,得將
  下列事項委辦災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
  一、指派專責人員督導本中心業務。
  二、定期辦理本中心工作人員在職訓練。
  三、不定期抽查本中心執行計畫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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