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邀請單位於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
  期間,應負責接待及安排活動事宜,並於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活動
  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邀請單位對於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土
  地或營建專業活動,於旅行證有效期間內未入境者,應於一個月內提出
  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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